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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地的辅助用地可以划分为哪些部分?

来源:www.muyeseed.com   时间:2022-11-25 03:46   点击:10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苗圃地的辅助用地可以划分为哪些部分?

辅助用地包括:道路系统、排灌系统、各种用房、蓄水池、积肥场、晒种场、停车场、绿篱、围墙和防护林等。辅助用地的设计与布局,既要方便生产,少占土地,又要整齐、美观、协调、大方。

(一)道路:

道路在不影响交通和经营管理的原则下,应尽量减少道路的长度和宽度。道路最好和排灌系统、防护林带营造相结合。道路一般由主道、副道、小道和周界道组成。

1.主道:

是运输和耕作机具通行的主要道路。一般位于苗圃中央,纵贯全圃,并与大门,仓库相联接。大型苗圃应能使汽车对开,一般6~8米,中小型苗圃2~4米。

2.副道:

起辅助主道的作用。在主道两侧与主道垂直。或沿生产区的长边设置,其宽度为1~4米。

3.小道:

为便于作业和人员通行,在生产区内划分小区时所设置的道路。一般宽0.5~1.0米。

4.周界道:

是环绕苗圃地周围边界,供作业机具和车辆回转与通行而设置的道路。一般宽6~10米(小型苗圃可不必设置)。

(二)排灌系统:

1.灌溉系统:

苗圃应有和水源相连接又通向所有生产区的灌溉网。如用井水,灌溉渠应和蓄水池相连接。灌溉网由主渠、支渠、毛渠和必须的灌溉机械组成,灌溉渠道可以是明渠,也可由暗渠或管道组成。暗渠可减少水分渗漏和蒸发,节约用水,但施工工程和投资都较大。

喷灌也是苗圃中常用的一种灌溉方法。喷灌省水,灌溉均匀又不使土壤板结,灌溉效果好。

喷灌分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种。固定式喷灌需铺设地下管道和安装喷头装置,还要建造泵房,需要一定的投资。

移动式喷灌有管道移动和机具移动两种。管道移动式使用时抽水部分不动,只移动管道和喷头;机具移动式是以地上明渠为水源,抽喷机具如手扶拖拉机和喷灌机移动。这种喷灌投资少,常用于中小型苗圃。

有条件的苗圃,可安装间歇喷雾繁殖床,用于扦插一些生根困难的植物,它既能满足插穗生根所需水分,又能有效地提高插床的空气湿度。

滴灌是通过滴头,将水直接滴入植物根系附近,省水,在干旱地区尤其适宜。滴灌还能提高水温,当水从黑色塑料管道中流过并到达滴头附近时,水温最高可提高10℃以上。滴灌适宜于株行距规整的苗木灌溉,是十分理想的灌溉设备。滴灌需要一套完整的首部枢纽、管道、滴头等设备。

2.排水系统:

为了排除雨季苗圃内积水和灌溉剩余尾水,苗圃应设置排水沟。地下水位高,降雨量多和地势低洼的苗圃,更应重视苗圃排水工作。

排水沟常设在苗圃中地势低洼的地方,多位于道路两侧。方向和灌溉沟垂直,无论是明沟、暗沟都应有0.4%的比降,形成主渠、支渠、毛渠配套的排水网。

(三)防护林系统:

苗圃防护林,一般设在苗圃周围。选用高大乔木和由灌木组成的较为透风的防护林系统。防护林应选择生长迅速、高大、无病虫害、也不是苗木病虫害中间寄主的当地速生树种,下层灌木可选用萌芽力强,根系不大扩展的带刺灌木,以防人畜对苗木的危害。

(四)建筑物:

苗圃建筑物应尽量设在地势高燥,土壤较差,便于经营管理的地段。大型苗圃为管理方便也可设在苗圃的中央。所有建筑物都要求布局合理,经济实用,少占耕地和好地,并与环境协调。

(五)积肥场:

这是苗圃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应设在苗圃的后半部分,位于当地主风方向的下风口,无碍观瞻并远离办公和生活区,以减少污染。

二、公路两侧种着好多的小树而且开着许多的粉色的花!有谁知道那是什么树啊!在哪里能买到啊

可能是桃花,也可能是樱花或者海棠。到当地的苗圃或者花鸟市场应该有树苗卖。

是桃花吧,可以找当地的苗圃去买

回答者:zlyjs - 魔法师 四级 4-17 09:35

可能是桃花,也可能是樱花或者海棠。到当地的苗圃或者花鸟市场应该有树苗卖

是桃花吧,可以找当地的苗圃去买

三、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路的绿化与管理,保护公路和美化公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的绿化与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公路绿化纳入公路建设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是公路绿化的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的绿化与管理。

各级林业、土地、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路的绿化与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路绿化是指利用乔木、灌木及花草等公路绿化物,对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及沿线空地等可绿化的公路用地进行合理覆盖的活动。

公路绿化物属公路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和损毁。第五条 公路绿化实行谁管养,谁绿化的原则。新建或者改建的公路,公路绿化工程应当与公路路基、路面等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因公路绿化物栽植的季节性等原因不能同步施工和验收的,应当在公路路基、路面等工程验收后一年内分步施工和验收。第六条 公路绿化应当按照公路标准化、美化建设的要求,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突出当地植物的特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速公路和汽车专用一、二级公路的绿化,应当以栽植草皮和花卉为主,护栏内外栽植灌木或者花草,路肩上和中间隔离带内,不得栽植乔木。

(二)混合交通一、二级公路的绿化,一般按乔木与灌木结合栽植,乔木间距一般为6至7米。

(三)三、四级公路的绿化,按行列式栽植乔木或者灌木。栽植乔木的,其间距一般为3至4米,但弯道内侧和视线较差地段的间距应当为6至7米。第七条 公路绿化物应当在栽植后6个月进行检查,其成活率除寒冷、干旱地区达75%为合格,80%以上为优良外,其他地区需达85%为合格,90%以上为优良。第八条 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绿化物的保存率在栽植后两年进行检查。绿化物保存率达80%为合格,90%以上为优良。第九条 公路绿化资金的来源:

(一)列入年度计划的公路绿化专项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绿化的专项拨款;

(三)参与共同投资的路外单位支付的绿化费;

(四)公路行道树更新采伐、更新间伐及修枝断尖所得收益;

(五)新建或者改建的公路工程纳入概预算的公路绿化工程费。第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路绿化的需要,建立公路绿化苗圃基地。新建或者改建公路绿化苗圃基地的用地应当与公路用地同时征用。第十一条 对进入衰老期的公路行道树,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更新采伐。

公路行道树的更新采伐,由负责管养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采伐计划,经同级绿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行道树的衰老情况,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对公路行道树进行更新间伐:

(一)更新间伐5棵以下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二)更新间伐6至10棵的,由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三)更新间伐11棵以上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三条 因战略、支前、救灾、抢险、危树清理等特殊需要,可以对公路行道树先行砍伐,但在事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批准手续。第十四条 改建或者加宽原有公路需要采伐原有行道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改建或者加宽公路的等级和工程设计,一次或者分次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采伐计划,经批准领取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第十五条 除更新采伐和更新间伐外,其他理由经批准采伐行道树的,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经批准对公路行道树进行更新采伐、更新间伐和修枝断尖的收益,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配:

(一)集体或者个人栽植并管护的,收益全部归集体或者个人;

(二)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栽植交公路管理机构管护的,收益由双方协商确定分配比例;

(三)公路管理机构栽植并管护的,收益全部归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管理机构所得收益中,70%作为公路绿化专用资金,30%作为公路绿化奖励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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