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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防疫制度(养殖防疫制度内容)

来源:www.muyeseed.com   时间:2022-11-04 23:04   点击:259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养殖防疫制度内容

1、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养殖场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饲养尝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一、动物饲养尝养殖小区选址应。

2. 养殖防疫法细则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 :

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

二、 申请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的有关规定。

三、 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申请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3. 养殖防疫制度内容有哪些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是因为:

第一,动物疫病有其固有的特性,它的发生、传播、流行必须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三个必要条件,有可预防性。只要做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动物三者之一,才能控制疫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如果三个方面都做到了就可控制或消灭该疫病,提前预防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第二、由于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扩散的特点,有的疫病至今尚无有效的防止方法,有的即使得到治疗,本身仍是带毒的传染源,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只有通过扑杀、销毁才能彻底消除隐患。

因此如果不提前预防,一旦疫病发生、蔓延,控制扑灭起来,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和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打击,对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及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后果。

第三,目前我国养殖业仍然是以农村家庭式分散饲养为主,防疫基础薄弱,再加上动物疫病种类多,发病范围广,老的疫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病又不断出现,不仅严重影响养殖业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妨碍我国动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依法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合我国养殖业的实际。 只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提高养殖者自我防疫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才能保证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4. 养殖场防疫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月22日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 养殖防疫制度内容包括

一、动物饲养场所(养殖小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得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的防治人员。

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二、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料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有专职的防治人员。

4、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5、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6、直接接触繁育动物、料区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三、孵化厂应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应当单间,不可交叉或者回流;

2、孵化厂与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3、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5、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7、防疫制度健全。

四、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3、设有检验室;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宜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的隔离间;

5、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物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消毒设施设备;

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8、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9、防疫制度健全。

五、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3、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防疫制度健全。

六、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

6. 养殖防疫制度内容怎么写

生猪养殖中,蓝耳病、圆环病毒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肺炎支原体、细小病毒病、乙型脑炎等传染性疾病的发生率显著提升,该类传染性疾病通常很难根治,还会对猪群的免疫系统造成严重危害,造成严重的免疫抑制,导致多种疫苗免疫接种失败。该文主要论述生猪养殖免疫防治技术,以更好地防范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流行。

1 常见疾病疫苗免疫程序

1.1 猪蓝耳病

在生猪养殖产业发展中,养殖场普遍存在蓝耳病病毒的侵染和传播的情况,由于养殖场中某些带毒猪不会表现出明显的临床症状,给疾病的诊断工作带来极大难度。养殖场中一旦出现生猪蓝耳病,猪群的净化和根除通常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整个过程需要经历活疫苗、灭活疫苗、免疫退出3个阶段,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很好的净化处理目的。为防范该种传染性疾病在养殖场的传播流行,需要构建完善的疫苗免疫接种程序。养殖场的后备母猪应定期进行基础免疫,经产母猪在产后15~20 d集中进行免疫。仔猪在15~20日龄后进行猪蓝耳病疫苗接种。有条件的养殖场在疫苗免疫接种前应检测养殖场病毒的血清型,然后选择相对应的蓝耳病弱毒疫苗进行免疫接种。养殖场的种公猪蓝耳病防治选择使用弱毒疫苗,妊娠早期阶段的母猪使用灭活疫苗。

养殖场出现典型的蓝耳病症状后,通常不能使用活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否则会加重病情,造成病毒快速传播蔓延。

1.2 圆环病毒病

猪圆环病毒病是一种免疫抑制疾病,该病会损害猪群的身体免疫系统,造成多种致病原因混合感染和继发感染。

通常单一的圆环病毒侵染不会造成猪出现严重的死亡,各种传染性疾病易和其他细菌疾病病毒疾病混合感染,表现出复杂的临床症状,造成严重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养殖场的公猪和繁殖母猪要进行基础免疫,每年进行猪圆环病毒普通疫苗免疫接种2~3次,仔猪在出生第2周和第4周分别进行2次疫苗免疫接种,在免疫接种中选择使用灭活浓缩疫苗或者基因工程疫苗。

1.3 猪瘟

猪瘟是由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的重特大传染性疾病的总称,该病造成的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一旦发生不需要治疗,直接扑杀、无害化处理,会对整个生猪养殖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在生猪养殖中,应每年春秋两季进行猪瘟疫苗的免疫接种。养殖场的后备种公猪和后备母猪要进行基础疫苗免疫接种,经产母猪和种公猪每年进行普通免疫接种。仔猪出生30~60日龄进行猪瘟疫苗免疫接种。

1.4 猪伪狂犬病

猪伪狂犬病是一种免疫抑制性疾病,同时也是一种高致死率的传染性疾病。该种病毒性疾病会对新生仔猪和繁殖母猪造成严重的危害,新生仔猪会出现剧烈死亡,繁殖母猪会出现严重的繁殖障碍。防范该种病毒性疾病,通常应做好后备种公猪和后备母猪的基础免疫接种,养殖场的经常母猪和种公猪每年免疫接种4次,选择使用变异毒株弱毒疫苗。经产母猪在产前35d选择使用灭活疫苗,每头猪免疫接种1头份。养殖场在30~35日龄和70~90日龄分别进行1次疫苗免疫接种。仔猪出生36 h后,可选择相应的灭活疫苗鼻腔滴注。

1.5 猪细小病毒病

猪细小病毒病是一种繁殖障碍性疾病,该种疾病会造成繁殖母猪出现严重的繁殖障碍,妊娠母猪在妊娠阶段易出现流产,产下死胎、僵尸胎。通常只有繁殖阶段的母猪感染病毒后会表现出明显的临床症状,其他年龄阶段的猪受到病毒侵染后,表现的症状不严重,或者不会表现明显的症状,呈现隐性发病。养殖场的公猪和母猪在150~170日龄后,每年4月进行1次疫苗免疫接种,母猪在妊娠3胎后。在免疫接种中应注意该种疫苗单独进行注射,不能和其他疫苗混合注射。

1.6 猪肺炎支原体

猪肺炎支原体是一种危害较为严重的致病原,该种疾病也是造成猪群出现免疫抑制的常见致病原因,随着生猪养殖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该种疾病的发病率呈现逐年升高趋势。猪肺炎支原体的免疫接种通常在仔猪阶段进行,在仔猪出生第7天和第21天,分别选择使用肺炎支原体灭活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2 免疫接种注意事项

在对生猪进行疫苗免疫接种前,应对疫苗的外观进行全面检查。要认真仔细的检查疫苗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日期、物理性状、储存条件,要确保各个环节都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在进行预防性免疫接种中,一定要执行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要做好注射部位的彻底消毒。要保证1头猪1个针头,预防交叉感染。在疫苗免疫接种中,确保针头垂直进入,保证疫苗的注射深度,同时还能防止在注射中针头被弯折。

疫苗免疫接种前应对养殖场的猪群健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掌握,对于处于患病症状、亚健康症状或者年龄较大的母猪,不能进行疫苗免疫接种,要保障其恢复身体后再进行补种。

妊娠阶段的母猪不能注射活疫苗,主要以灭活疫苗为主。

在疫苗稀释中,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科学操作。疫苗稀释后,15 ℃环境下疫苗的有效时间为4 h,15~25 ℃环境下有效时间为2 h,25 ℃环境下有效时间为1 h,因此在疫苗免疫接种中,要结合具体的温度,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避免影响免疫效果。

在疫苗免疫接种中,由于猪群个体的差异性,在注射油佐剂疫苗时,通常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过敏反应。在每次疫苗免疫接种前,准备好各种抢救类药物,并且疫苗免疫接种后应密切观察猪群的精神状态,持续观察0.5 h以上,确保安全后才能离开。

疫苗接种剂量要确,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严禁在接种时打飞针,或者因操作不熟练造成疫苗免疫接种不到位,降低疫苗效果。

3 结束语

在生猪养殖产业发展中做好生猪疫苗免疫接种是防范多种传染性疾病传播流行的最有效措施。规模化养殖场在进行疫苗免疫接种中,掌握疫苗的具体免疫方法和免疫手段,做到认真仔细的免疫接种,保证免疫效果和免疫质量。注重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养殖场的常见传染病流行情况,构建针对性的免疫程序,要求养殖户严格执行,以提升免疫效果,达到增加养殖场免疫效果的目的。

7. 养殖场防疫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年度防治计划,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动物防疫中的工作职责,实行动物防疫管理目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明确和督促相关机构及人员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饲养情况调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服务工作,并协助做好动物疫病监测、检疫、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引导和督促村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防疫的需要,采用便民方式,向社会尤其是动物饲养者宣传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相关知识,依法提供动物疫情预警信息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和溯源体系。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信息采集工作,不得拒绝、阻碍。

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将养殖、免疫、检测、疫病、消毒、无害化处理、检疫申报等相关信息传送至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动物饲养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或者聘请)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饲养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加施标识,建立养殖、免疫档案。

犬只饲养者应当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义务,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

经过强制免疫的动物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评估机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免疫的密度和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免疫效果评估报告。

免疫的密度和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督促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动物排泄物和其他污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防疫制度年度执行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前一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到达输入地后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示动物检疫证明。

第九条 畜禽交易市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休市消毒制度。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制度要求休市清洗和消毒,并在休市之日前三日向社会公告。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动物的车辆及装载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未经清洗和消毒的,运输车辆不得驶离畜禽交易市场。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每日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对场地清洗、消毒。

第十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和净化方案进行动物疫病净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畜共患疫病防控协作机制,共同制定人畜共患疫病防控方案,及时通报疫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重点监测易感染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由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或者专项方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群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发现动物携带人类传染病病原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动物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暂停调运相关易感染动物等应急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情况,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本省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规划,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养殖密集的乡镇设置病死动物尸体收储点,并向社会公布设施运营服务区域。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

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当将动物尸体的来源、数量、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无害化处理后产品的处置情况详细记录,并建档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四条 鼓励采用科学方式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性利用。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禁止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禁止虚报、谎报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前款单位和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园、科研教学等单位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配置收集设备,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和其他染疫物品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动物散养户应当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在远离住宅、水源、道路的高燥荒地采取深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向当地无害化处理中心或者病死动物尸体收储点报告,并协助其做好运送工作。

禁止弃置动物尸体。

第十六条 对发现来历不明的动物尸体按照下列规定收集清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在乡村或者城市非公共区域发现的,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清理。

(二)在城市公共区域发现的,由发现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

(三)在江河、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由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处置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应当及时查处。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

(一)非法生产经营病死或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

(二)大量弃置动物尸体的。

(三)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养殖情况和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方案,有计划地进行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  负责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运行与管理,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等事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净化、检疫,防疫信息化和其他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以及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和扑杀补偿资金,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免疫预防、医学观察和定期体检等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冷链、检测、交通运输、消毒、监督等方面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并根据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畜禽交易市场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休市清洗、消毒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弃置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弃置家禽尸体的,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弃置家畜尸体的,处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三千元。

(四)拒绝、阻碍动物防疫信息采集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将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审查动物防疫条件的。

(二)不及时查处弃置动物尸体举报事项的。

(三)未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事项或者不依法实施检疫的。

(四)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

(五)未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同时废止

8. 养殖生产管理制度和卫生防疫制度

猪场的管理制度包括很多方面,比方说生物安全制度,生产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很多制度都是在历史的演进中学习摸索制定的。

我们可以先从猪场生产管理制度开始制定。

在猪场生产中,必须合理安排每天的工作程序,把各项工作用工作时间表加以固定,便于遵循。建立猪场工作日程,对于人力的分工、安排,设备的利用,生产的进行都有好处。以下详细介绍养猪场管理制度如何制定?如何管理猪场的管理制度?

  养猪场管理制度如何制定?

  由于各猪场的具体生产条件不同,不可能订出一个适用于不同猪场的统一工作日程。在制订工作日程时,总的来说需要考虑以下一些原则:

  ①拟订的前提应以符合猪的特性,对猪饲养管理有利为原则,而不应以养猪人员的工作或生活上的意愿出发。但对场内工作人员的学习和休息,应当根据劳逸结合的精神作适当的安排。②应按不同季节(主要是冬夏两季)的特点,拟订不同的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制订以后不可轻易变动。

  ③拟定时必须将一天内的要工作项目,如喂、饮、运动、猪舍清扫卫生工作等明确安排于时间表内,以便贯彻执行。对限量饲喂的猪,每顿喂饲间隔时间要均匀,不能有的过长,有的过短,以保证定时饲喂,有利猪的消化。

  ④拟订时要考虑本场的具体情况,根据各猪群的不同特点,分别拟订项目或予以照顾。需要特别护理的猪,可根据情况穿插在时间表内,或另行安排。

  ⑤拟订工作日程,必须经过全体饲养人员的认真讨论,对不切合实际情况的内容,应提出修改,随后通过,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公布遵照执行。

  技术操作规程

  技术操作规程,包括有猪群饲养管理、人工授精、饲料加工调制等操作规程,其内容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在总结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场内具体条件来拟订,作为生产人员的工作守则。这样不仅可以加强场内生产人员的责任心,做好日常工作,同时也是检查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统计表报制度

  制定统计表报的原则,应力求简明扼要,便于记载,格式统一,计算单位一致。一般常用的表报包括产仔报告单,猪群变动(出售、购入、拨出、调入)报告单,配种报告单,称重报告单,转群报告单,死亡报告单,猪群变动月报表,饲料消耗月报表,猪群卫生防疫月报表。对于各项表报,均应予以编号,经常填写,不得间断和涂改,并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卫生防疫制度

  加强经常性的卫生消毒工作。在日常的保健措施中,首先应改善猪群的饲养管理,搞好经常性的清洁卫生工作,以增强猪的体质,提高它对疫病的抵抗力。喂给的饲料、饮水,必须保持清洁。对发霉、变质、有毒及夹杂异物的,必须经过适当处理,认为安全时方可利用。猪舍、运动场,应经常打扫,定期消毒。猪场大门口、猪舍门口,均应设消毒设备,人、猪以及车辆出入,都必须消毒。

  坚持自繁自养,严格引种检疫制度。猪场一般应尽可能不从外地购猪,必须引入少数种猪时,首先应对购猪区进行疫情调查,不得在疫区购买。购回的猪,至少要经10~15天隔离观察,并经兽医严格检查,确认无病后方能合群。

  定期预防注射。对危害猪群非常严重的传染病,如猪瘟、猪肺疫、猪丹毒及仔猪副伤寒等,每年春秋两季应及时搞好预防注射。注射时应逐头清点,查漏补遗,出售的仔猪要进行预防注射之后方可出场。注射时,应作好登记,以便事后检查,按时补注。由于搞好预防注射是防止疫病流行的根本措施,因此对这项工作要切实抓紧,而且要抓得及时。

  定期驱虫。每年春秋两季,对全场猪只进行一次驱虫,随后全场消毒,还要做好平日的粪便管理,以防止内外寄生虫的危害。

  坚持健康检查制度。为了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除专业兽医人员要经常对猪进行健康检查外,饲养人员在平日的饲养管理中,也应密切注意观察猪的精神、食欲、运动和粪尿等状况,如发现有不正常者,即时报告兽医,以便及早进行诊治。

  做好传染病的隔离消毒工作。当猪场发生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立即予以隔离,迅速确诊。如果不能确诊时,应将可检材料送有关兽医部门检验。经确诊为传染病以后,应立即上报疫情,并根据疫情和流行范围,采取封锁、隔离、消毒等紧急措施和防治、扑杀、妥善处理尸体等办法,做到控制流行,及时扑灭。

  如何管理猪场的管理制度?

  曾经有一个猪场,进场消毒的程序非常严;建场两年多了,老板进猪舍的次数不足五次,但猪场生产情况非常理想;是老板不喜欢猪吗?绝对不是,如果不喜欢,不会拿那么多的资金建猪场的。不进猪场的原因,是让他自己制定的制度约束了。

  猪场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进猪舍前,任何人必须在场办公区隔离两天。

  老板对外事务繁多,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隔离,进里面就会误了外面的事;另外老也说了,场里的人都在尽心工作,进去干什么,自己又是外行,也看不懂。

  而我们许多的猪场老板,自己制定了制度又自己破坏,让员工无所适从。

  所以,猪场必须有严格的制度,而且要严格执行。

  那么怎么做好制度管理呢?

  集约化猪场是一个多人组合的企业,既然是企业就必须有相关制度,法制永远优于人治,特别是现在的集约化猪场多是个人企业,制度化管理更显得迫切。但许多猪场把制度化管理只是挂在口头上,而并未落实在实际中,墙上挂满了各种各样的制度,但只是应付别人的摆设,集约化猪场的制度化管理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制度要严:制度是人制订的,也会被人为破坏,而制定制度的人往往又是破坏制度的主要因素,使制度成为空谈。我们认为,制度不能轻易出台,但一旦出台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执行力是衡量猪场管理水平的砝码。前面曾谈过一个猪场的产房成绩非常优秀,和他们对防止潮湿的措施有关;如果要求干燥,但员工没做到也没有受到处罚,那其他人一定会效仿,制度就无法执行了。

  (2)制度要符合本场实际:也就是说制度对不同的猪场是有区别的,每场制定的制度必须符合本场实际,也就是必须在本场有可操作性;比如说最简单的例子,猪场不允许职工随地大小便,但猪场内没有厕所,或厕所离职工工作场所太远等,都会使所制定的制度无法执行。曾经有一个猪场要求员工进场必须更衣洗澡,但在冬季洗澡室的气温接近零下,员工脱衣服后很冷,很不情愿;所以许多人都是稍微淋一下,马上穿衣服,那是没有多少效果的。有一个员工因洗澡感冒了,场长还得找人替班。这就是制度不符合场里实际的例子。

  (3)制度要人性化:许多人会认为制度化与人性化是一个矛盾,实际上制度与人性化是统一的,任何不讲人性的制度都是不完善的。所以制定制度时必须把人性放在首位;我们在猪场提出过“把人当成猪,把猪当成人,把人当成人,把猪当成猪”的观点,是说要用人的要求对待猪,人需要的猪也需要;但另一方面,人与猪是不同的,猪的目标是供人食用,养猪的目标是为了盈利,所以影响盈利的因素都应排除,也就出现了部分病猪不需治疗而直接淘汰;但对猪场职工来说,任何不利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措施都是不合理的,所以制定制度时必须考虑到是否对职工有伤害或能否执行。人性化的制度更易被人们所接受,也更容易执行;所以再次引用这样一段话:“把自己当成别人,把别人当成自己,把自己当成自己,把别人当成别人”,以此作为我们制定制度的参考。

  (4)制度要有监督:说起管理,最难管的人是自己;小到员工,大到老板,都会严以律人宽以待己,在没人监督的情况下,谁都有得过且过的心理。所以,制定了制度,必须有人监督。监督并不是管理者的特权,员工也有监督上级的权力。我有一个朋友为了戒烟,说如果谁发现他抽烟,就向他索要一千元的好处,而且他这句话是在开会时对所有员工说的;从此以后,再没有员工看到他抽烟了。所以,如果管理者犯了错误,处罚力度应该是员工的几倍,而且给员工监督的权力,那么管理者一定会带头维护制度,制度管理也一定会落到实处。

  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铁打的营盘就是猪场的制度与企业文化,只有完善的制度才能保证猪场管理的连续性,才能保证人员变动时不会给生产带来负面影响。

每个猪场硬件不同,人员构成不同,管理制度肯定也不能一样,灵活的制定适合猪场的管理制度,以人为本,发扬民主,相信每个场都能有适合自己的猪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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